「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清標
顏清標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廖正井
廖正井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明文
陳明文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蘇震清
蘇震清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本條文第三項針對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考量太陽光電發電特性,增加補助太陽光電發電方式實屬合宜。 二、考量近年化石燃料成本不斷上漲,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以及推廣再生能源,針對在公寓大廈採取太陽光電發電方式明訂獎勵補助,將可以有效帶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