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李桐豪
李桐豪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楊應雄
楊應雄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國正
林國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以避免社會救助法所稱對象與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而造成生活困頓無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