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楊應雄
楊應雄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正二
林正二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碧涵
陳碧涵
李桐豪
李桐豪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篩檢。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