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薛凌
薛凌
費鴻泰
費鴻泰
李桐豪
李桐豪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國正
林國正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陳學聖
陳學聖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應元
李應元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吳宜臻
吳宜臻
蘇清泉
蘇清泉
許忠信
許忠信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段宜康
段宜康
呂玉玲
呂玉玲
孫大千
孫大千
蘇震清
蘇震清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由於最長留職停薪育嬰假兩年期限中,倘若企業主已找尋替代員工任職,根據此法可拒絕原申請員工復職,對於一般任用員工毫無復職保障,導致大多數女性員工根本不敢申請育嬰假。為避免變相遭資遣不公對待,特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刪除。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罰則過輕,對雇主而言,繳交罰款遠低於人事支出,讓大多數雇主得以規避剝削勞工事實,剝奪女性勞工權益。因此,擬修訂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罰則,將兩條文修正合併為同一罰則標準。
第三十八條之一 (刪除)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罰則過輕,對雇主而言,繳交罰款遠低於人事支出,讓大多數雇主得以規避剝削勞工事實,剝奪女性勞工權益。因此,擬修訂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罰則,將兩條文修正合併為同一罰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