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賴士葆
賴士葆
陳淑慧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郁方
林郁方
黃昭順
黃昭順
吳育仁
吳育仁
王廷升
王廷升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詹凱臣
詹凱臣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價之四分之一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鑑於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業已施行有年,卻因不具法源依據屢被檢討而有被取消之虞。惟察現行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且未來電價亦將提高,倘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有礙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除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外,並明定收費優惠比例,藉以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與降低負擔,俾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