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黃昭順
黃昭順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滄敏
林滄敏
王廷升
王廷升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郁方
林郁方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以契約進用之人員。聘用人員自聘用之日起,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上開人員其工作年資自到職日開始起算,並依舊制勞退辦法補足其應有退休金。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一、修正第三條第一項,刪除定期兩字,俾以為政府彈性用人之法源依據。 二、聘用任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於公法或私法契約並無相悖之處,為使政府用人及管理政策更單純,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人員外,其餘人員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更顯合宜。且聘用人員皆有依工作經驗年資而擔任相當職等之規定,即可證明聘用人員非僅辦理臨時性、定期性業務而已,且證諸目前各單位業務,實屬庚續性之業務,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已屬不定期契約,故刪除定期兩字並增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增訂第三條第二項,依據100年9月2日銓敘部會議同意原則修訂。「上開人員其工作年資自到職日開始起算,並依舊制勞退辦法補足其應有退休金」規定,藉以保障全國約聘僱人員之老年生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