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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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
一、現行商業團體法,對公會組織區域和公會名稱規定,皆以行政區域為依據;縣市合併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並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
二、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設立以來,均已獨力經營數十年,若因縣市合併就要在一夕間強制各商業團體合併有其絕對困難性。
三、雖因地制法修正讓縣市合併有了法源依據,但不代表各人民團體也必須被迫合併;中央各部會也應尊重地方人民團體自主權,考量各地方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組織運作,不可為了合併而合併就決定廣大人民團體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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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條之一 自由職業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准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條文以保障其他自由職業團體的自主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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