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黃昭順
黃昭順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王廷升
王廷升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碧涵
陳碧涵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郁方
林郁方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一、現行商業團體法,對公會組織區域和公會名稱規定,皆以行政區域為依據;縣市合併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並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 二、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設立以來,均已獨力經營數十年,若因縣市合併就要在一夕間強制各商業團體合併有其絕對困難性。 三、雖因地制法修正讓縣市合併有了法源依據,但不代表各人民團體也必須被迫合併;中央各部會也應尊重地方人民團體自主權,考量各地方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組織運作,不可為了合併而合併就決定廣大人民團體的命運。
第七十四條之一 自由職業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准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條文以保障其他自由職業團體的自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