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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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
一、現行工業團體法,對公會組織區域和公會名稱規定,皆以行政區域為依據;縣市合併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並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
二、各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設立以來,均已獨力經營數十年,若因縣市合併就要在一夕間強制各工業同業公會合併有其絕對困難性。
三、雖因地制法修正讓縣市合併有了法源依據,但不代表各人民團體也必須被迫合併;中央各部會也應尊重地方人民團體自主權,考量各地方人民團體的意見與組織運作,不可為了合併而合併就決定廣大人民團體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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