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吳育仁
吳育仁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魏明谷
魏明谷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岱樺
林岱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江啟臣
江啟臣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第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二、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參加該保險,惟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目前並無具有年金性質定期給付設計,不符老年生活基本保障需求,又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人員,以具有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為主,約佔八成,而私立學校教職員並無該項月退休金,繼續留在本保險內,形同箝制其權益,即使99年1月1日起實施私立學校新退休制度,亦不同於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月退休金制度,因此,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公教人員保險改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