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閱卷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試場規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監場規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場規則第七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監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二、向卷務組簽領應考人報名履歷表、試卷(卡)、試題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請其關閉且收妥行動電話或呼叫器,保持肅靜,並於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指示應考人應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第一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應考人宣讀試場規則及應行注意事項。 五、按座號分發試卷(卡),切實核對,並提示應考人自行檢查試卷(卡)之座號、類科及科目是否相符。 六、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應即散發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散發試題時,應特別注意本節考試等別、類科及科目,以免誤發。 七、每節考試時間、科目、到考、缺考人數及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等應分別寫於黑板上。 八、每節考試開始後,協同監場員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 九、遇有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十、指導應考人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如為測驗式試題,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黑色2B鉛筆、劃記是否過淡;如為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規定用筆作答、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並予指正。 十一、應考人繳交試卷(卡)時,應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應收繳應考人試卷(卡)。 第七條 監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二、向卷務組簽領應考人報名履歷表、試卷(卡)、試題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請其關閉且收妥行動電話或呼叫器,保持肅靜,並於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指示應考人應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第一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應考人宣讀試場規則及應行注意事項。 五、按座號分發試卷(卡),切實核對,並提示應考人自行檢查試卷(卡)之座號、類科及科目是否相符。 六、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應即散發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散發試題時,應特別注意本節考試等別、類科及科目,以免誤發。 七、每節考試時間、科目、到考、缺考人數及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等應分別寫於黑板上。 八、每節考試開始後,協同監場員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 九、遇有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十、指導應考人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如為測驗式試題,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黑色2B鉛筆、劃記是否過淡,並予指正。 十一、應考人繳交試卷(卡)時,應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應收繳應考人試卷(卡)。
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因須分題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於電腦上進行評閱,為期試卷作答內容清晰,以利掃描後評閱,應考人宜使用較粗【0.五毫米(mm)至0.七毫米(mm)】的黑色或藍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並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爰於第十款增列相關規定,俾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