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
首長、副首長權責。 |
| 第三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事故調查組。
二、飛航安全組。
三、調查實驗室。
四、秘書室。 |
本會各內部單位名稱。 |
|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飛航事故調查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更新。
四、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航空器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
事故調查組之掌理事項。 |
| 第五條 飛航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二、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
三、飛航安全之趨勢分析。
四、本會飛航安全資訊系統之建立、維持及發展。
五、本會對外宣導事項之策劃及進行。
六、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事項之參與。
七、國、內外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事項。 |
飛航安全組之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調查實驗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器飛航事故現場測量、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二、飛航資訊整合及動畫製作。
三、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事項之推動及管理。
四、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辦理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分析。
五、其他有關調查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
調查實驗室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調查法令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
人事管理員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會計員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員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會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