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廷升
王廷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蔡正元
蔡正元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張慶忠
張慶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二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為推動花東地區之發展,落實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其組成人數及運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原條文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主要任務項目,至於如何落實監督管理相關計畫之推動與進行則法無明文,似嫌不足。為使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有一權責監管機構,特修法提議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
第六條之一 行政院應於花蓮縣設置南區醫療中心,相關經費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勻支,其組織及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減輕設籍花東地區居民生活負擔,凡於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 前項補貼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長期以來,花蓮中南部地區民眾因狹長地形之限制,如生重病往北部之花蓮市區急救,路程至少就需一百公里,往往來不及到達醫院人就往生,造成天人永隔之人倫悲劇經常發生,凸顯花蓮地區醫療資源之貧乏,問題非常嚴重,因此行政院應優先勻支花東地區發展基金規劃設置南區醫療中心,杜絕人命不及急救之悲劇一再發生,此外,由於東、西部區域發展嚴重失衡,東部居民生活品質與各項重要指標如就業、收入、平均壽命、醫療、產業發展與社會福利等大幅落後西部地區,為減輕東部地區民眾負擔,爰修法增訂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於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拉近東西部居民之生活水平,平衡區域均衡發展。
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依前項之規定,於本法完成修正後一年內規劃成立東部地區職業訓練局,以促進就業機會。 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輔導花東地區人民能優先就業,是花東地區人民引頸期盼也是當務之急,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花蓮設置「專業之職業訓練中心」,落實推動在地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玆依循。
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原條文僅規定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書籍費,予以補助;惟除書籍費外,花東地區弱勢家庭比例,在全國也是名列前茅,為平衡區域發展,基於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的教育理念,提案增訂補助花東地區學童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之法源依據,一來可讓學童安心就學,二來亦可舒緩地方政府之財政壓力。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減輕花東地區居民往返住居地以及農漁牧產品運輸之不便,於花東地區對外交通建設未完成改善前,所搭乘鐵路、公路及航空之運輸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前項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長期以來花東地區之交通建設遠落後於西部地區,無論本地人要到北部就學、就醫,或是外地工作的年輕人要返鄉探親,甚至於農漁牧產品要輸往北部銷售,在公路必須受限於破碎不堪且唯一對外聯繫之蘇花公路路況,在鐵路則須仰賴擁擠與飽和之北迴鐵路,對花東地區居民而言,實在是非常不公平,其中辛酸遠非西部居民所能體會。為實際減輕花東居民以及農民生產成本之負擔,除應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讓設籍花東地區居民,搭乘相關運輸工具享有優惠外,主管機關亦應補貼本地區輸往外地之農產品運輸費用,爰此特提案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有關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興建,其經費與興建時程之規畫,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東部因地處偏遠,且幅員廣闊,長期以來缺乏全面性及整體性的交通建設規劃與推動,為均衡區域發展,落實愛台12項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政府應藉由本條例之頒布施行,擴大東部整體公共交通建設,爰此增訂本條作為興建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立法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