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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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二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為推動花東地區之發展,落實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其組成人數及運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
原條文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主要任務項目,至於如何落實監督管理相關計畫之推動與進行則法無明文,似嫌不足。為使本條例所擬定之各項計畫,有一權責監管機構,特修法提議行政院應成立「推動花東地區發展與建設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指定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擬定相關計畫並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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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行政院應於花蓮縣設置南區醫療中心,相關經費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勻支,其組織及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減輕設籍花東地區居民生活負擔,凡於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 前項補貼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長期以來,花蓮中南部地區民眾因狹長地形之限制,如生重病往北部之花蓮市區急救,路程至少就需一百公里,往往來不及到達醫院人就往生,造成天人永隔之人倫悲劇經常發生,凸顯花蓮地區醫療資源之貧乏,問題非常嚴重,因此行政院應優先勻支花東地區發展基金規劃設置南區醫療中心,杜絕人命不及急救之悲劇一再發生,此外,由於東、西部區域發展嚴重失衡,東部居民生活品質與各項重要指標如就業、收入、平均壽命、醫療、產業發展與社會福利等大幅落後西部地區,為減輕東部地區民眾負擔,爰修法增訂花東地區設籍逾三年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有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於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貼,以拉近東西部居民之生活水平,平衡區域均衡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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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依前項之規定,於本法完成修正後一年內規劃成立東部地區職業訓練局,以促進就業機會。 | 第九條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
輔導花東地區人民能優先就業,是花東地區人民引頸期盼也是當務之急,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花蓮設置「專業之職業訓練中心」,落實推動在地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玆依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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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原條文僅規定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書籍費,予以補助;惟除書籍費外,花東地區弱勢家庭比例,在全國也是名列前茅,為平衡區域發展,基於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的教育理念,提案增訂補助花東地區學童營養午餐費及學雜費之法源依據,一來可讓學童安心就學,二來亦可舒緩地方政府之財政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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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減輕花東地區居民往返住居地以及農漁牧產品運輸之不便,於花東地區對外交通建設未完成改善前,所搭乘鐵路、公路及航空之運輸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前項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
長期以來花東地區之交通建設遠落後於西部地區,無論本地人要到北部就學、就醫,或是外地工作的年輕人要返鄉探親,甚至於農漁牧產品要輸往北部銷售,在公路必須受限於破碎不堪且唯一對外聯繫之蘇花公路路況,在鐵路則須仰賴擁擠與飽和之北迴鐵路,對花東地區居民而言,實在是非常不公平,其中辛酸遠非西部居民所能體會。為實際減輕花東居民以及農民生產成本之負擔,除應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讓設籍花東地區居民,搭乘相關運輸工具享有優惠外,主管機關亦應補貼本地區輸往外地之農產品運輸費用,爰此特提案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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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一 有關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興建,其經費與興建時程之規畫,另以法律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東部因地處偏遠,且幅員廣闊,長期以來缺乏全面性及整體性的交通建設規劃與推動,為均衡區域發展,落實愛台12項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政府應藉由本條例之頒布施行,擴大東部整體公共交通建設,爰此增訂本條作為興建花東地區快速道路之立法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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