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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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外籍漁工者除外。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一項第五款之外籍漁工應投保民間保險公司之意外險及醫療險。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一、如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漁船主之身分由勞工變成僱主衍生諸多問題,包括漁民成為僱主後,其本人和家屬之勞健保費用將提高為100%的自付,大幅增加經濟負擔。令人擔憂者為,該船東主的『甲類會員』的身份恐遭喪失時,老漁賴以維生的老農(漁)津貼,勢必無法請領,造成全省漁民極大恐慌。
二、故建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排除外籍漁工,並同意外籍漁工可投保民間保險公司之意外及醫療險。如此一來,外籍漁工依舊享有國際勞工應有的權益保障,而本國弱勢漁民權益更不致遭稀釋,政府持續照顧農漁民之政策美意方能貫徹,維繫政府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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