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國正
林國正
吳育仁
吳育仁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吳育昇
吳育昇
顏清標
顏清標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徐耀昌
徐耀昌
許忠信
許忠信
陳鎮湘
陳鎮湘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惟其勞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勞工保險基金之運作,依法由勞保局依其專業規劃之,但仍須經勞工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惟目前勞工監理委員會之勞工席次代表僅為四分之一,無法讓勞工團體具有充分的決策權,容易淪為橡皮圖章,徒具形式。 二、為保障勞工權益,落實勞工監督管理勞工保險基金,以符合產業民主的世界潮流,爰增列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設置,勞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