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正二
林正二
廖正井
廖正井
楊應雄
楊應雄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孫大千
孫大千
楊玉欣
楊玉欣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標明的換算容量及單位必須依主管機關統一之標準標示。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護民眾購買物品知道商品資訊的權利,政府除了要求廠商標示內容物含量之外,還必須確保民眾能夠正確的得到商品資訊,不會受到廠商標示不統一的誤導。 政府要求廠商標示其內容物的意旨是希望民眾能夠在購買商品時,能夠得到正確的商品資訊,若不加以統一其標示單位及容量換算,縱使消費者有能力去換算辨別,但若一時不察就有可能受到商品標示的誤導,故主管機關應訂出統一的標準,例如以毫升或公克為單位統一標準,容量換算也要統一以一定容量為標準,不應再出現有不同的換算容量,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民眾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