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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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標明的換算容量及單位必須依主管機關統一之標準標示。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為保護民眾購買物品知道商品資訊的權利,政府除了要求廠商標示內容物含量之外,還必須確保民眾能夠正確的得到商品資訊,不會受到廠商標示不統一的誤導。
政府要求廠商標示其內容物的意旨是希望民眾能夠在購買商品時,能夠得到正確的商品資訊,若不加以統一其標示單位及容量換算,縱使消費者有能力去換算辨別,但若一時不察就有可能受到商品標示的誤導,故主管機關應訂出統一的標準,例如以毫升或公克為單位統一標準,容量換算也要統一以一定容量為標準,不應再出現有不同的換算容量,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民眾消費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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