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蘇震清
蘇震清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翁重鈞
翁重鈞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黃文玲
黃文玲
林正二
林正二
許忠信
許忠信
廖正井
廖正井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一、刪除第二款,第三款改列第二款。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並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現行條文第二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一、刪除第三款。 二、現行法令並無明確指出行車時攜帶行車執照、駕照、拖車使用正或預備引擎使用證能有效證明駕駛人完全熟悉交通法令與規則。 三、配合將來道路運輸證件,執法人員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來查詢據駕駛人背景資料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現行條文第三款已無可罰性存在,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