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潘孟安
潘孟安
吳育仁
吳育仁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文彥
邱文彥
李應元
李應元
薛凌
薛凌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紀國棟
紀國棟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許忠信
許忠信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呂玉玲
呂玉玲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但飲用白開水不在此限;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已有捷運系統禁止吸菸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九款有關禁菸之規定。 二、白開水屬於無色、無添加物的健康飲用水,並不會有破壞站體、車廂環境之虞,基於民眾健康之基本需求,放寬白開水飲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