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王惠美
王惠美
林岱樺
林岱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翁重鈞
翁重鈞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黃昭順
黃昭順
徐耀昌
徐耀昌
魏明谷
魏明谷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於勞工退出勞工保險時,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 第十六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一、現行條例退出勞工保險之規定為投保年資消滅及無法退還保險費用,現更因國民年金實施,勞工保險局會追討退出保險之勞工,其投保年資消滅之應繳款之國民年金,故應考量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退還保險金,應為民眾期盼之立法潮流。 二、應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三,退出保險者,返還期前所繳之保險費,此為立法可行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