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新任董事於每屆任期滿前三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程序產生。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為使公共電視董事任期法制化更臻完備,避免前任董事任期已屆,新任董事仍未產生之窘異現象,特修法明訂每屆董事聘任期限,裨益業務得以正常運作與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