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林佳龍
林佳龍
江惠貞
江惠貞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昭順
黃昭順
徐耀昌
徐耀昌
陳碧涵
陳碧涵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盧秀燕
盧秀燕
翁重鈞
翁重鈞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利息之給付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對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內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皆定有明文,但是對於被保險人或是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如何使被保險人獲得救濟方面則無明文規定。 三、為保障900餘萬勞工被保險人權益,建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本條文,以維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