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蘇清泉
蘇清泉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邱志偉
邱志偉
江惠貞
江惠貞
姚文智
姚文智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公共運輸車輛及營業大客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紀錄優良者,得以延長車齡。前項有關車齡里程數之標準、保養紀錄優良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一、由於營業大客車車況之良莠直接影響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安全,立法予以強制性淘汰老舊之車輛,實有其必要。 二、除車齡外,有關行駛里程數及保養情形亦為重要關鍵,爰建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審查標準明文規定應列行駛里程及保養紀錄事項,以維旅客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