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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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公共運輸車輛及營業大客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紀錄優良者,得以延長車齡。前項有關車齡里程數之標準、保養紀錄優良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
一、由於營業大客車車況之良莠直接影響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安全,立法予以強制性淘汰老舊之車輛,實有其必要。
二、除車齡外,有關行駛里程數及保養情形亦為重要關鍵,爰建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審查標準明文規定應列行駛里程及保養紀錄事項,以維旅客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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