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佳龍
林佳龍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潘維剛
潘維剛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嘉郡
張嘉郡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王惠美
王惠美
蔡其昌
蔡其昌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特殊性,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本條文通過後,車輛所有人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裝設。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