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潘孟安
潘孟安
鄭麗君
鄭麗君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致病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處以刑責,不但對糾紛之解決無幫助,甚且對醫界與民眾亦產生巨大影響,致使高風險的專科根本無人願意涉足,內、外、兒、婦科人力空窗,醫療生態嚴重扭曲。 二、刑法主要乃處罰故意犯之原則,醫療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不宜用刑法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