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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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總會長連任次數無限制,易造成萬年會長,故修改「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以符合「人民團體法」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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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為避免萬年會長不符合人民期待及社會觀感,故提案修改會長選舉制度,連選得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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