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蕭美琴
蕭美琴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志鵬
高志鵬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林世嘉
林世嘉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總會長連任次數無限制,易造成萬年會長,故修改「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以符合「人民團體法」之宗旨。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為避免萬年會長不符合人民期待及社會觀感,故提案修改會長選舉制度,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