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田秋堇
田秋堇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義務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志願軍官、士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三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本院於96年三讀曾修正通過兵役法第三條條文,義務役官兵除役年齡由四十歲降為三十六歲,修正條文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又以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造成同屬義務役男,卻有士兵除役年齡36歲,義務役軍士官50歲除役之差別待遇,違背憲法人人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