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吳秉叡
吳秉叡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可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出口等相關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可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有鑑於網路交易應用廣泛,連野生動物之交易都已透過網路平台交易。但若交易動物為外來種,且遭棄養,對我國生態平衡與國人健康,勢必造成嚴重危害。 二、由於現今法令並未規範該項行為,因而無法可管,故增訂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以維護我國生態平衡與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