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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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為推動花東地區之發展,行政院應成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及地方民間團體定期檢討本條例之執行情況及相關事宜;其中學者專家及地方民間團體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
一、明定專家學者及地方民間團體之人數比例,以落實地方參與及監督之機制。
二、為避免花東地區避入西部地區之後塵,應擬具可運用花東地區自然優勢、人文資源、追求經濟、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之策略計畫。主管機關應針對既有之花蓮市及台東市為核心,就兩都市間地區之區域整體發展,以國土資源、空間環境、城鄉結構、產業發展等需求,進行整體規劃,並以花蓮縣、台東縣之縱谷生活軸帶、海岸景觀軸帶,及北環與南環之區塊等區域特色,擬定區域均衡發展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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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協助設籍花東地區居民往返住居地,於國內搭乘航空器、鐵路及公路者,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其票價百分之五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
針對花東鄉親,無論是外地工作的年輕人要回家,或是本地人要到北部就醫,交通票價皆對花東居民造成龐大的壓力,以致親情無法聯繫,甚至連健康照護皆受到延誤,其中辛酸非西部居民所能體會。為實際改善問題,減輕花東居民,實應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讓設籍花東地區居民,搭乘航空器、鐵路及公路等運輸工具,享有優惠,由政府補貼票價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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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一 花東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 |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對於花東地區之商家應予免徵營業稅,以促進花東縣市之觀光發展,並鼓勵赴當地觀光之民眾增加在花東之消費。此舉對於營業稅稅收影響不大,而於當地消費、經濟提升後,其他如所得稅等稅收亦可增加,有助於提升當地之就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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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二 主管機關對花東地區農、林、漁、牧產品之運輸費用,應予補貼,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輕花東地區農民生產成本之負擔,主管機關應補貼其農產品運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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