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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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教育部應訂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前項課程綱要每十年修訂一次且自發布後第四年開始實施。 教育部應設課程及教科圖書研究發展機構,進行課程及教科圖書研究發展。 |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係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其訂定係屬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由教育部訂定。
二、過去,我國國中小課程標準未能反應社會變遷的需要加以適時修訂,影響課程與教科書的時效性甚鉅。但後來,又因改革躁進,實施時程過於壓縮,以致教科書內容時有錯誤,品質堪憂。是以,建立一套課程綱要定期修訂制度以及合理的實施時程對於完善教科書審定制度有其必要性,爰建議增列第二項。
三、教育事業攸關一國競爭力,為維護國民教育品質,使能達到基本的水準,政府有必要成立課程及教科書研究發展單位,針對課程發展趨勢,課程的基本理念和特色,優良教科書的特質,教科書內涵要素的分析,國內外教科書資料庫的建立、教科書的發展模式,教科書評鑑、審查、選用等相關方向,進行長期研究,如此才能帶動教科書編輯水準之提升。再者,為落實課程改革之目標,對於國中小課程及教科書允宜建立嚴謹之研發機制,並增設實驗、試教、檢討、改進等過程,以確實檢核教科書,並引導出版商本著教育理念及長遠眼光從事教科書的研發與良性競爭。綜上,建議增列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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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之申請資格、規準、程序、期限、申訴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應遴聘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辦理前項審定事宜。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審定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任委員之比例,以不低於委員之四分之一為原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公開選用之,必要時得由數校聯合選用;其選用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第八條之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
一、中小學教科書開放由民間業者自行編輯,在通過國家審定後,由學校自由選用版本的政策已實施多年,多版本的原初理想之一,乃是期望透過市場良性的競爭機制,進而促使教科書內容多元化與品質提升。然而實施多年下來,咸認為教科書品質不穩定、內容不嚴謹,又部分領域不同版本差異性不大,徒具多元化的假象。究其原因,除了受課程綱要清晰度不足及實施時程緊迫影響外,編審制度本身未臻健全亦為主因。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規定:國民中小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但就審定程序及編輯等事項,卻欠缺法律明文規範,教育部雖本於職權及業務推動,已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但為符合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之精神,爰建議修正第一項,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為第二項,期健全教科書編審制度。
三、依現行條文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教科書的編、審權責在教育部,教科書的選用主體則為學校及教師。教科書解除中央管制,交由教學者自主選用,其用意乃在提升教師專業知能,進而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惟其實施後,卻因種種限制與困難,產生諸多問題。
四、教科書選用爭議政府實有必要儘速化解,明確教科書選用制度之發展方向,俾利採取適切措施,以解決其衍生之諸多問題。爰將第三項由現行第二項移列修正,增列數校聯合選書方式。現階段先開放小區域策略聯盟方式,即在個別學校之外,必要時得由數校聯合選書。至於廣域的區域性選書,允宜從長計議,至少須就選用區如何劃定,廣納各界意見,取得共識,且就其可行性審慎評估並試行檢討後,再行決定是否修法。
五、教科書選用權利雖在學校教師,惟發生選用問題時,地方政府本於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之地位,對於教科書之選用為監督及管理本屬適法。目前由各校自訂教科書選用辦法,流於粗糙簡略,且標準不一,因此,建議由地方政府召集學者專家、教師、家長共同商議研討,擬訂一套合理可行的選用程序與評選規準供各校參採,並就選用時可能產生的弊端,予以明確規範,如此才能提升教科書選用成效。爰將現行教科書選用辦法之訂定由學校校務會議為之規定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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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購;其計價、議價、查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規定,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其相關借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八條之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其相關借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一、由教育部統籌各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採購,亦即建立全國統一計價與議價機制,確能提高行政效率、減少採購風紀問題、平準教科書價格及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但在為家長爭取低價教科書的同時,是否有深思到價格與品質的緊密關係;又其衍生之負面後效,亦是教科書市場化後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教科書價格計算,有其專業性,應建立在一定的公式下核實精算。基於以上,建議教育部應結合相關單位、家長代表、業者代表,尤其是專業公正的第三者,對教科書的產銷成本進行分析研究,訂定一套合理的計價公式與公開透明化的審議流程,方能減少價格爭議。爰建議修正第一項,俾授權教育部針對教科書採購之所有相關事宜,如計價、議價、查核等事項,非僅採購方式乙項,訂定規定,以完備採購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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