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仁
吳育仁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鎮湘
陳鎮湘
孫大千
孫大千
蔡正元
蔡正元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但公眾聚集出入之場所,無論樓層均應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一、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可以增加救援黃金時間,以防止火災憾事發生機率。但現行消防法第十一條,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而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卻無任何規定,顯有立法上疏漏。 二、倘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作為公共聚集之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涉及公共安全,應強制規定其建築物須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