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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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之一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針對證人之訊問程序者,明文為「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未準用第一百條之一之「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二、承上,上開規定遂導致實務上爭論其為『立法疏漏』或『直接準用被告訊問,加以全程錄音錄影』者,雖有多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其應直接準用全程錄音錄影,但此項立法疏漏實有補正之必要,以免證人筆錄迭遭當事人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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