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柯建銘
柯建銘
楊曜
楊曜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潘孟安
潘孟安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許忠信
許忠信
黃文玲
黃文玲
吳育仁
吳育仁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佳龍
林佳龍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其邁
陳其邁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之一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針對證人之訊問程序者,明文為「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未準用第一百條之一之「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 二、承上,上開規定遂導致實務上爭論其為『立法疏漏』或『直接準用被告訊問,加以全程錄音錄影』者,雖有多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其應直接準用全程錄音錄影,但此項立法疏漏實有補正之必要,以免證人筆錄迭遭當事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