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徐耀昌
徐耀昌
馬文君
馬文君
蔡其昌
蔡其昌
王惠美
王惠美
黃昭順
黃昭順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陳學聖
陳學聖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吳育昇
吳育昇
魏明谷
魏明谷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少萍
徐少萍
江啟臣
江啟臣
鄭汝芬
鄭汝芬
孫大千
孫大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資源部為辦理下水道業務,特設下水道署(以下簡稱本署)。 下水道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水道政策、發展方案、建設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二、下水道法規、要點、設施標準、規範等之頒訂、解釋與修訂。 三、下水道之系統規劃、建設、管理之策劃、執行及推動。 四、各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發展計畫之核定,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之審查、督導、考核及輔導。 五、專用下水道之考核、輔導及督導。 六、下水道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系統建置管理之策劃與執行。 七、下水道工程採購、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工務行政管理。 八、下水道操作維護、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人員之檢定、訓練及管理。 九、下水道國際合作、企劃宣導、教育訓練之策劃及推動。 十、下水道產業及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下水道及附屬設施營運管理之評鑑與考核。 十二、下水道因應氣候變遷之監測、預警、應變之督導及考核。 十三、下水道水回收及資源再利用等永續發展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四、其他有關下水道發展事項。 下水道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下水道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下水道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北、中、南各區分署:執行轄區下水道系統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事項。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增設分署。 下水道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下水道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