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張慶忠
張慶忠
江啟臣
江啟臣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郁方
林郁方
蔡正元
蔡正元
劉櫂豪
劉櫂豪
馬文君
馬文君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偉哲
黃偉哲
吳育昇
吳育昇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正二
林正二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蔡錦隆
蔡錦隆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桐豪
李桐豪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陳碧涵
陳碧涵
林佳龍
林佳龍
丁守中
丁守中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考量海關人力及司法資源不必要之浪費,但又必須防堵大量走私之弊端,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增訂走私菸酒刑罰處罰範圍,同時將刑罰範圍外,輸入超過一定數量之私菸私酒以行政罰代替刑罰,其具體數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