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郁方
林郁方
丁守中
丁守中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應元
李應元
江啟臣
江啟臣
張慶忠
張慶忠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黃偉哲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黃志雄
黃志雄
蔡正元
蔡正元
陳其邁
陳其邁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蘇清泉
蘇清泉
王惠美
王惠美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準用本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擴大本法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納入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