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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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準用本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 |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擴大本法適用範圍,將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納入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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