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瓊瓔
楊瓊瓔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許忠信
許忠信
詹凱臣
詹凱臣
陳學聖
陳學聖
王惠美
王惠美
徐耀昌
徐耀昌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正二
林正二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曜
楊曜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林佳龍
林佳龍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孫大千
孫大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 六、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本國失業率居高不下,工作難尋,致使求職者與受雇者常須配合雇主無理之對待與要求,當前雖已有相關法律命令得以保障求職者與受雇員工之工作權利,然面對許多不肖雇主之「新型態」不合理之規定與要求,仍略有所不足。 二、另,近年來各式詐騙案頻傳,而起因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之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於第二項增列第五款,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 三、配合增列第五款,原第五款修正為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