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典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五、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六、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五、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六、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配合監試法廢止,重新檢討典試委員會職權,將現行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事務性事項,移列第十二條規範,其後各款款次依序遞移。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典試委員會應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命擬試題支開拆。 三、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固封、開拆與核對。 第十二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一、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現行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規定。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為昭公信,現由監察委員監試事項,增列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規定,以維護考試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