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為求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益,使其能有充分閱卷時間,不致因未閱卷完成即先行上訴,或未能於期限內提起上訴,以致損害當事人權益,故將上訴期間酌予修正,以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