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刪除)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一、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範,應以法律定之,不應以行政命令加以限制,然第七款明訂考試院可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人民之表意自由,有違法律保障之原則。 二、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七款之規定,顯有違憲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