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應元
李應元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歐珀
陳歐珀
江惠貞
江惠貞
許智傑
許智傑
姚文智
姚文智
廖正井
廖正井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唐山
陳唐山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因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而受刑事判決併受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一、限定第二款當選人褫奪公權之情事。 二、為使遞補之要件明確,援將褫奪公權之遞補要件限制於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