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林佳龍
林佳龍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陳其邁
陳其邁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製造、加工、分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將其類別、品目、商品名稱、成分、原料來源、理化性質、檢驗方法、適用對象、使用方法等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樣品、檢驗費,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經檢驗合格通知繳納證書費並發給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製造、加工、分裝。但國家標準已定有檢驗方法者,得免送理化性質及檢驗方法。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製自用之飼料,或試驗研究機構專供試驗用之飼料、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得免予辦理登記。 自製自用之飼料,須加入飼料添加物者,應一併註明其添加物原料來源,且原料來源應標註產出方式。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製自用飼料戶違反前項管理辦法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 第十條 製造、加工、分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將其類別、品目、商品名稱、成分、理化性質、檢驗方法、適用對象、使用方法等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樣品、檢驗費,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經檢驗合格通知繳納證書費並發給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製造、加工、分裝。但國家標準已定有檢驗方法者,得免送理化性質及檢驗方法。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製自用之飼料,或試驗研究機構專供試驗用之飼料、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得免予辦理登記。 自製自用之飼料,須加入飼料添加物者,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製自用飼料戶違反前項管理辦法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
一、由於現行飼料管理法未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原料來源規範入法,致使眾多黑心廠商,將工業級硫酸銅混入飼料中,影響民眾食的安全。 二、故為加強源頭管理,廠商應將分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原料來源予以入法標示,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 三、另添加物原料來源之產出方式也應一併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