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徐耀昌
徐耀昌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郁方
林郁方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正二
林正二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黃志雄
黃志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為改善社會福利資源不足,鼓勵企業參與公益活動,捐助社福及公益團體運作費用,以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運用,建議調高營利事業年度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之上限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