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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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
為改善社會福利資源不足,鼓勵企業參與公益活動,捐助社福及公益團體運作費用,以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運用,建議調高營利事業年度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之上限為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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