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黃志雄
黃志雄
林郁方
林郁方
黃昭順
黃昭順
徐耀昌
徐耀昌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正二
林正二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陳學聖
陳學聖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週無法達成共識者,院會需於一個月內處理。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一、議案交付協商期間,在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起從四個月縮短成一個月即能送院會處理,但於第七屆立委任期結束後仍可發現有許多法律案在各委員會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後,因被交付協商之故,故被技術性進行擱置無法繼續二、三讀審議,嚴重影響立法院專業審查形象。 二、鑒於立法效能與國家整體競爭力息息相關,立法效能提升有助於增進國家整體競爭力,為避免議案審議延宕,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以及消除立法怠惰之惡名,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期能有效提高議事運作效率,增進政府運作效能,以因應全球政經環境之快速變遷與國家發展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