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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江惠貞
吳育仁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
潘維剛
張嘉郡
魏明谷
李桐豪
廖正井
林正二
蔡錦隆
翁重鈞
楊應雄
詹凱臣
王惠美
林明溱
林鴻池
徐少萍
蔡其昌
陳碧涵
呂玉玲
吳育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健保給付與部分負擔之收費項目明細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民眾就醫權益,並使各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收據格式之提供有所依循,增列醫療費用收費,應載明健保與自費項目,以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