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世嘉
林世嘉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賴士葆
賴士葆
姚文智
姚文智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就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而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在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或班別。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