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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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七、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新增本條第七款公事基金會之業務,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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