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七、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新增本條第七款公事基金會之業務,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