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至第一百十條規定略以,省、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又88年中央公布施行「地方制度法」,明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管理地方財政,同法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爰將本條規定刪除,始符地方制度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