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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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 第二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二、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參加該保險,惟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目前並無具有年金性質定期給付設計,不符老年生活基本保障需求,又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人員,以具有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為主,約佔八成,而私立學校教職員並無該項月退休金,繼續留在本保險內,形同箝制其權益,即使99年1月1日起實施私立學校新退休制度,亦不同於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月退休金制度,因此,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公教人員保險改參加勞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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