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張嘉郡
張嘉郡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滄敏
林滄敏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將圖利罪違背「法令」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