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災害預防兼職人員給予薪資加給,並定期接受中央政府之專業訓練。 前項加給額度由鄉(鎮、市、區)公所首長定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一、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為「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改為設置兼職人員主責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事務。 二、增修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災害預防兼職人員給予薪資加給,並定期接受中央政府之專業訓練。」藉以提升鄉(鎮、市、區)公所兼職人員之災害預防專業程度與工作效能。 三、增修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前項加給額度由鄉(鎮、市、區)公所首長定之。」鄉(鎮、市、區)公所兼職人員之薪資加給由鄉(鎮、市、區)長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