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江惠貞
江惠貞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歐珀
陳歐珀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顏清標
顏清標
蘇清泉
蘇清泉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徐少萍
徐少萍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明溱
林明溱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楊應雄
楊應雄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林佳龍
林佳龍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廖正井
廖正井
邱志偉
邱志偉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段宜康
段宜康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由於新法增訂的「脫貧方案」,係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其就業增加的收入,前三年不列工作所得,仍可請領補助。但每五年的統計報告出版,不能於同一時間取得新資訊,不僅延緩相關人員辦理審查時間,亦減緩其審查效率,甚或造成不必要之經費流失。倘若時間一致,則可有效遏止補助經費過度支出,予可能不再需要補助津貼之家庭或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