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瓊瓔
楊瓊瓔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詹凱臣
詹凱臣
蔡錦隆
蔡錦隆
林佳龍
林佳龍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應雄
楊應雄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楊麗環
楊麗環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滄敏
林滄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黃昭順
黃昭順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限期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 經劃定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應於五年內完成徵收,限期未徵收,主管機關應予解除。 前二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限期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一、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公權力之作用,徵收取得私人土地並給予補償,而取得其所有權另支配使用。因此政府在攸關人民財產安全及國土保持之維護下,於不違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下,政府得依法徵收。 二、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洪水位行水區域,人民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而配合政府徵收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屬於私有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徵收之。然,經劃定為洪水位行區域之土地,多年來行政機關未依法徵收,人民受使用土地之限制又無相關權益補償,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提案修正《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明訂經劃定洪水位行水區之土地於五年內未完成徵收程序,主管機關應檢討妥適性並予以解除限制,以保障人民土地權益。 三、「信賴保護原則」係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法令與行政部門之作為,有正當合理之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